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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是怎样界定的?
我国《专利法》*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哪些不能申请专利?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于前4项所列的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专利申请人为单位,设计人不属于该单位时,是否需要转让或其他文件?设计人属于该单位人时又该如何?
申请人(个人)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为不同的人。因此,当设计人不属于该单位时,不需要转让或其他文件。当设计人属于该单位人时,根据《专利法》*六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制度是否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为什么?
专利制度的特点是,国家用法律的手段保护发明创造,即通过在一定时期内授予专利权换取发明人向社会公开其发明创造的内容。500多年的专利历史表明,专利制度鼓励发明创造,推动技术进步,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首先,专利制度能够鼓励专利权人主动实施其专利技术;
其次,专利制度为他人实施专利技术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
再次,专利制度有利于从外国引进科学技术,也有利于我国的科学技术走向世界,从而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